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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妊娠登记的通知
   
2008年02月22日
 

关于妊娠登记的通知

应开发区社保中心最新通知要求,所有妊娠期人员需进行妊娠登记。

1、  登记时限要求:应于怀孕后10周内,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,于诊断后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。

2、  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:①本人《医疗保险证》原件和复印件;②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《妊娠诊断证明》(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);③妊娠化验单(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)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,提供区、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《生育服务证》原件和复印件。

3、  住院登记: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,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。

注:在通知下发前妊娠期超过10周的,请备齐第二条所列材料,抓紧到福音办理补办手续。所有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登记手续的、妊娠检查及不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的,社保基金中心将不予支付生育保险有关费用。

 

福音

 2008128